官名。位在县令或县长之下。主管治安。
(一)、官名。
秦 汉 县令、县长下置尉,掌一县治安。历代因之。 元 于县尉外,兼置典史。 明 废尉,留典史,掌尉事,后因称典史为“县尉”。《商君书·境内》:“故爵为大夫,爵吏而为县尉,则赐虏六,加五千六百。” 宋 洪迈 《夷坚三志巳·王东卿鬼》:“一小胥云:‘顷岁有 福州 王上舍 ,曾来謁 颜知县 、 徐县尉 。’”《元典章新集·吏部·职官》:“据吏部呈议得县尉巡检,近年以来为 汉 人,不能闲习弓马。”《古今小说·临安里钱婆留发迹》:“文书行到 临安县 来,知县差县尉协同缉捕使臣,限时限日的擒拿,不在话下。”
县尉(xiàn wèi,ㄒㄧㄢˋ ㄨㄟˋ,An official just below the head of the county),是一种官名(相当于公安局局长),秦、汉制度,与县丞同为县令佐官,掌治安捕盗之事。一般大县二人,小县一人。西汉长安与东汉洛阳,各有四尉。魏、晋、南北朝沿设。西晋洛阳与东晋南朝建康各有六部尉。隋改尉为正,后又置尉,分户曹、法曹。唐初再改为正,旋复为尉,县二或一人,掌分判诸司之事。宋县尉以阅羽弓手、禁止奸暴为职责。辽、金、元均沿设,明废。在当时是个很小的官。